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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光荣革命”确定了君主立宪的体制,因此成为君主立宪制的鼻祖。清末的中国也曾尝试过君主立宪政体,但以失败告终。那英国的君主立宪到底是什么样的制度?
君主立宪制的定义及类别
君主立宪制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理想。
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是指在君主立宪的前提下,君主权力大于议会,各种主要法令都要经其签署,并且君主有权委任首相和上议院议员。但在实践上二元君主制,因为无法同时兼顾君主和议会权力之争,往往沦为了第三方的武装革命或政变的牺牲品,如战时的日本和意大利王国或后来的伊朗等,被认为是权责不明的制度。所以迄今为止仍然保持二元君主制的国家较少,通常只是限于指某些中东君主制国家,如卡塔尔、阿联酋等。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点是:议会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挪威、瑞典、丹麦、日本、泰国、柬埔寨等。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来源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企图恢复国王集权和天主教,这引起了当时英国辉格党和部分托利党人(保守党的前身)的反对,矛盾逐渐激化。
恰好,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斯图亚特王朝国王)的第二个妻子生了一个儿子,这位未来的国王将来必定信奉天主教无疑!这样,原来人们认为詹姆斯二世死后他的信奉新教的女儿将继位的希望破灭了,于是人们决定采取行动。包括伦敦主教在内的几位著名人物发送了一封密信,给在荷兰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邀请他们到英国来保护英国的“宗教、自由和财产”。对威廉来说,他主要关心的是如何能为他的妻子和他自己争夺英国的王位继承权,同时他也认为他入主英国可以防止英国同法国结盟以共同反对荷兰,因而接受了邀请。
为了避免当年(1660年)邀请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前车之鉴,英国决定以法律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自己的权力,于是在议会上、下两院共同召开的全体会议上,向威廉和玛丽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要求国王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今后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担任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等。
威廉接受了这些要求,即英国王位,是为威廉三世,玛丽即位为英国女王,是为玛丽二世。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法律,是为《权利法案》。
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迈向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特点
现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同时代表英国的形象、素质。但实权在内阁。
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等。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